【法脈準繩】網站未經同意使用企業名稱,侵害企業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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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6-17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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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廣州互聯網法院 廣州互聯網法院 收錄于合集 #法脈準繩 103個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企業名稱權糾紛案件,一起來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A公司是“AB網站”的主辦單位。

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通過某網站內的搜索引擎搜索“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搜索結果第二頁第一條顯示關鍵詞為“廣東中某(增城)律師事務所-工商信息-電話地址-AB網站”,關鍵詞下方有關于廣東中某(增城)律師事務所的基本企業信息,標識為“快照”。點擊關鍵詞后,跳轉至“AB網站”,頁面主要內容為對廣東中某(增城)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的介紹。后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在“AB網站”-“查企業”搜索框內輸入“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點擊后共找到3條企業信息,其中第1條信息為該律師事務所的企業信息,點擊該企業信息,頁面顯示有律所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注冊時間等基本企業信息;該律所涉及的開庭公告、裁判文書、知識產權等信息;經營狀況下方顯示了2個招標項目,標題均是“廣東粵港澳大灣區某合作運營項目單一來源公示”,發布日期為2020年11月6日。

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認為,A公司在進行商業宣傳和招攬業務的過程中,未經其許可,將其企業名稱設置為某搜索的關鍵詞進行引流至AB網站,以及未經許可收錄其企業信息,發布虛假招投標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名稱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遂起訴請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其名稱權的行為;2.A公司向其賠禮道歉;3.A公司向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以及維權合理費用10800元。

A公司辯稱,“AB網站”系一個信息集中平臺,其將來自政府公開渠道的相關信息整合在官網上,通過一定的算法和規則,二次加工,免費用戶可以看到一些基礎信息,付費用戶可以看到一些整合的更深度的信息,類似于天眼查和企查查等平臺,不存在實施侵害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名稱權的行為。

裁 判 結 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駁回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A公司使用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一、A公司于AB網站使用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企業信息的行為實為對公開數據的收集和使用,應與名稱權的使用行為加以區分

首先,從名稱權的保護權能和目的來看。該案中,案涉AB網站雖然使用了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但該使用行為并不屬于名稱權所規制的未經名稱權人許可的使用行為,該行為既未妨礙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使用其企業名稱的積極權能,也未因此導致公眾產生A公司與該律師事務所之間具有某種關聯的誤認,因此,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所主張的行為并未落入名稱權的規制范圍。

其次,從A公司收集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企業公開信息的目的來看。A公司運營的AB網站是一個提供數據的平臺,同時具有“項目需求采購發布”的功能,其收集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企業信息,并非為了使用企業名稱,而是為了使用企業公開信息,吸引公眾使用其搜索功能,進而有可能為其招攬更多的招投標采購用戶,實現其商業目的,只是不可避免再現了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企業名稱。

二、A公司對公開數據的收集、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首先,案涉有關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企業信息屬于企業公開信息。該案中,A公司所運營的AB網站收錄的有關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企業信息,主要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企業基本信息,以及在司法訴訟中,由人民法院依法公開的反映了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業務的裁判文書,以上信息均屬于已經公開的企業信息。

其次,A公司不存在違法收集公開數據行為。處理企業公開信息需要遵循合法、正當、誠實信用、不得濫用權利等原則,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收集手段。鑒于A公司所采集的企業信息來源于公開的網站,且未對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企業信息進行篡改或冒用,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亦未提供證據證明A公司存在濫用爬蟲技術等非法方式獲取公開企業信息的行為,因此,不足以認定A公司存在違法收集公開數據的行為。

再者,A公司關聯招投標信息有誤的行為,未對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產生不良影響。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案涉AB網站收集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企業信息時,確實收集了兩條與之無關的招投標信息,但是,該招投標信息于中國政府采購網可公開查詢,不屬于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主張的虛假的招投標信息,且該內容明確指向的對象是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是對該律師所在單位的介紹,并不會導致公眾認為該招投標與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有直接的關聯,不屬于干涉、盜用、冒用等侵害名稱權的行為,該招投標的內容亦未對廣東中某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產生不良影響。

最后,從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來看。企業信用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基礎。當企業名稱作為公開的數據,企業并不享有獨占的排他性權利,其他主體有權依法使用,若要求其他主體在收集、使用企業名稱前均需取得企業的授權,有違數據的流通和利用,阻礙企業信息的公開合理使用和公眾對企業信息的快速便捷獲取,與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不符。

法 官 說 法

法官 朱曉瑾

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將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寫入文件中,以及2022年出臺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信息的相關問題備受關注。

該案系一起企業名稱權糾紛,但由此引發了關于公開數據合法使用問題的爭議,本案肯定了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的權益,認定企業名稱作為企業公開信息進行使用時,企業對其名稱并不享有獨占的排他性權利;對企業公開信息的使用行為,應與受名稱權保護的使用行為予以區分,以促進數據的流通,助力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通訊員 | 寧沁宜

原標題:《【法脈準繩】網站未經同意使用企業名稱,侵害企業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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