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市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擅自將他人商品再包裝后繼續標注他人注冊商標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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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6-1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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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區知識產權局:

你局《關于上海雋湖貿易有限公司自行包裝銷售五芳齋粽子禮盒是否違反第五十七條的請示》(閔知局請〔2021〕1號)收悉。因本案類型較為新穎,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就相關問題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擅自將他人商品再包裝后繼續標注他人注冊商標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批復》(國知辦函保字〔2021〕850號,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認為,商標不僅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等衍生功能。商標的功能是商標賴以存在的基礎,對于侵害注冊商標行為足以達到損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論是否發生市場混淆的后果,均可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雖然涉案產品為五芳齋公司正品商品,使用的禮盒外包裝也標注了與五芳齋公司商標相同的標識,不致于使消費者對該粽子商品來源發生混淆,但是涉嫌侵權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將分裝后的禮盒產品進行銷售,易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權利人的特定禮盒產品,搶占了權利人禮盒產品的市場份額。同時,將權利人散裝粽子商品進行分裝還存在降低權利人商品品質的風險,損害了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信譽承載功能。因此,涉嫌侵權人上海雋湖貿易有限公司擅自將其批量購入的五芳齋公司的散裝粽子商品進行禮盒分裝后繼續標注五芳齋公司注冊商標并進行銷售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對于涉嫌侵權人購入的假冒禮盒外包裝的供貨商,也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現將該批復轉發你局,請嚴格按照批復意見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案件,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報送我局。

附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擅自將他人商品再包裝后繼續標注他人注冊商標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批復》(國知辦函保字〔2021〕850號)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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