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箱水果才100多元惹官司被索賠幾大萬 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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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6-2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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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侵權的包裝箱

被指侵權的水果店老板商量對策

近日,成都多家水果店收到來自法院的傳票,老板們被告侵犯商標專用權而遭到索賠,索賠金額2到5萬元不等。事情的起因皆為:賣了一箱在水果市場常見的“庫爾勒香梨”。

昨日,多位被指賣“庫爾勒香梨”惹官司的水果店老板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介紹,已聯系到的這樣的被告在成都至少有10余個。昨日,有部分被告在成都知識產權審判庭出席庭審。

法庭外,4位涉案水果店老板向記者講述了他們成為被告的情況,并表示“冤屈”:“賣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塊,現在索賠要5萬,做點小本生意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包裝盒惹官司

多家水果店老板成被告

3月初,在金牛區經營水果店的胡先生收到來自法院的傳票。他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其銷售的香梨使用了含有“庫爾勒香梨”字樣的包裝盒,其字樣與上述協會擁有的“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近似。該協會認為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記者了解到,所訴被侵權的商標為該協會于1995年申請的“庫爾勒香梨”商標,圖案為一只開屏孔雀,孔雀下方為“庫爾勒香梨”文字字樣。

“大概是去年10月的一天,有人到店里來問有沒有香梨,然后指定買走了店里僅剩的一個包裝盒,上面正好有‘庫爾勒香梨’的字。”胡先生介紹,其水果店面積不大,平常主要以散賣方式出售水果,“他們提出了要求,我就用盒子給裝了,一共123塊錢。”

胡先生萬萬沒有想到,這次銷售會讓他成為被告。他被“客人”起訴了,并被索賠2萬元。

與胡先生經歷類似,文先生也成了被告,他被索賠5萬元。他經營的水果店位于青羊區。去年底,幾名顧客上門,購買了香梨并指定用店里的一個“庫爾勒香梨”的包裝盒進行裝箱。“我們的水果都是從彭州濛陽市場買過來的,平時散賣,那個箱子應該是當時別人不要了送給我們的。”文先生稱。

被“庫爾勒香梨”卷入官司的還有經營水果店的李女士和王女士……多名受訪水果店老板介紹,他們已聯系到的被指商標侵權的水果店老板至少有10多個,且均被索賠。

被索賠好幾萬

水果店老板覺得冤

昨日,被指侵權的部分水果店老板前往位于天府新區興隆湖旁的成都知識產權審判庭參與庭審,還有一些開庭時間靠后的老板也一道趕了過去。對于此次成為被告,老板們連聲叫屈:“賣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塊,現在罰款(索賠)就要好幾萬。”

水果店老板胡先生介紹,其被指侵權的包裝盒是很久前剩下的,并非惡意侵犯商標售賣,也并不認為自己有侵犯商標的問題,“水果都是批發買過來的,平時也是散賣,是對方指定要求用那個盒子裝一下的。另外,對方提供的證據中,只有店的一個照片,一個支付憑證,盒子的照片也是離店在另外的地方拍的,怎么就能說是我這里的呢?”

“他們的商標是一個孔雀開屏加上文字,我們的那個包裝只有一個‘庫爾勒香梨’的字,他就說我這個字侵權了。”文先生邊說邊拿出照片進行對比。同時,水果店老板文先生介紹,平常他們并不會采購太多的包裝盒,“大部分水果都是散賣的,包裝盒用得很少,但也有一些朋友會把自己不用的一些盒子給我們,我們有的時候看到有這樣的盒子也會找人要一些,并不只是這個‘庫爾勒香梨’盒子。”

水果店老板王女士認為,盡管自己使用的包裝盒與原告的一樣,但并不知道這會有侵權問題。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原告:

水果店老板侵犯了商標權

對于水果店老板們的說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代理律師在庭外介紹,被告都各有各的說法和經歷,但其行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法庭會給出一個最終的答案。

據上述協會所述,案涉商標系自行設計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較高的獨創性與商業價值,經過多年的推廣、維護、服務規模不斷擴大,原告“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并且享有該證明商標的專用權,也有制止各種侵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義務。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并未取得合法授權,在包裝箱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庫爾勒香梨”字樣,其行為屬于將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在明知其商標與產品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而據記者查詢,自2018年以來,該協會已在全國多地針對多個商家發起訴訟,涉及38起,案由均為“侵害商標權糾紛”,不少案件提出了數額不等的索賠,也有部分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撤訴。

律師說法

別人的商標別亂用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認為,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標或者正在申報過程中,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所有權人則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而他人使用或者模仿該商標,其目的是為了蹭熱度增加利潤,以此牟利,則涉嫌商標侵權。

不過,張小軍表示,如果水果店老板在售賣過程中系隨手找到一個包裝盒,并不是以此來進行售賣,而僅是作為一般包裝物,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則存在一定的疑問。通俗講,“如果我用這個商標盒子來裝梨就屬于侵權,那裝蘋果是否就是賣假貨呢?如果僅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便利包裝而未牟利,那么個人認為要分別對待。”

“但對于水果店從業人員,如果明知道別人已經取得了商標,則不能模仿或者使用并賺取利益,包括商標的字樣和圖案。”張小軍說。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如果原告已注冊了庫爾勒香梨商標,其他人原則上是不能使用。但侵權的行為上也有輕微和惡意之分,對于商販來說,如果臨時一兩次使用數額很小,那么應當對其進行舉證。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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