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被判全額連帶賠償 首例ABS欺詐發行案判決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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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6-1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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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洋合 制圖

  “財務顧問”被判承擔全額連帶賠償責任。近期,債券市場首例資產支持證券(ABS)欺詐發行案件民事判決一出爐,就受到市場廣泛關注。

  在該案中,華泰美吉特燈都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簡稱“專項計劃”)總發行規模21億元,除原始權益人昆山燈都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燈都公司”)被判賠付約5.6億元外,四家中介機構也被判連帶賠償。其中,財務顧問華泰證券被判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證券虛假陳述大案持續出現。該判決不僅警示著中介機構要做好市場“看門人”的角色,也促使司法機關持續探索落實法條的具體適用方式,創新裁判規則,不斷提升案件審理水平。

  資金流水造假 ABS欺詐發行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消息,全國首例資產支持證券欺詐發行民事賠償案已審結。

  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26日,海富通資管作為管理人及銷售機構發布專項計劃說明書,宣布設立該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在該專項計劃中,燈都公司為發行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及差額支付承諾人,昆山美吉特置業公司為物業項目持有人和差額支付承諾人,中科建設為擔保人,華泰證券為財務顧問,中誠信為評級機構,金杜律所為法律顧問。

  當年9月27日,原告郵儲銀行與海富通資管簽訂認購協議,認購專項計劃項下三檔面值共計9.67億元的優先級證券。

  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為燈都公司與108家商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限內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債權。

  事實上,這些租賃合同系人為造假,進而造成郵儲銀行等投資者在投資時出現判斷失誤。

  記者梳理發現,專項計劃說明書中,基礎資產對應的租賃合同約定免租期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但實際上執行的免租期為3年,實際免租期與專項計劃說明書及相關合同約定不一樣。

  為了制造可按期兌付的假象,燈都公司進行了財務造假。一位資深律師解釋,其財務造假手法非常簡單粗暴,即原始權益人自己“造出”了租金。該公司先把資金打給商鋪的租戶,然后再由租戶將資金以租金的形式還給原始權益人。

  “這是很常見,也很典型的財務造假手法,人為制造了資金流水。”上述律師說。

  在該專項計劃存續期內,海富通資管分別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6月26日和2017年12月26日進行了收益分配。其中,郵儲銀行持有的01級本金(2.8億元)全部兌付,02級本金已兌付48.03%(即1.6億元)。

  而在這之后,郵儲銀行持有的02級未兌付本金為1.74億元、03-1級未兌付本金為3.53億元。截至2020年6月1日,郵儲銀行未獲清償的本金及利息共計5.9849億元。

  華泰證券被判承擔全額連帶賠償

  上海金融法院判定,該專項計劃中四家中介機構都沒有盡到相應責任。

  其中,華泰證券被法院認定為故意隱瞞發行人欺詐發行事實,被判決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而海富通資管、金杜律所和中誠信被認定各自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虛假陳述的形成、發布存在重大過失,其連帶賠償責任分別在30%、10%和10%范圍內。

  華泰證券在此判決中,承擔了全額連帶賠付比例。如果燈都公司不執行法院判決,那么華泰證券就要代為賠償5.6億元。作為財務顧問的華泰證券為何會被高比例判賠,而該專項計劃管理人海富通資管的判賠比例卻相對較低?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解釋,該專項計劃發行采用了通道業務模式,實際上存在名義管理人和真正管理人,這種規避監管的通道業務在前些年非常普遍。本判決提供了審理此類糾紛穿透辨識責任主體及其應承擔責任的原則。

  該業內人士認為,華泰證券雖然是專項計劃的財務顧問,但實際上卻承擔了很多關鍵性職責,因此法院透過現象抓住本質,對其職責和過錯程度是按照管理人的標準認定的。

  “法院在認定海富通資管責任時,仍是以管理人的標準來認定,但也考慮了其名義管理人的事實,在過錯程度上予以減輕。”上述業內人士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審計機構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和評估機構上海申威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并沒有受到處罰。

  究其原因,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冬松律師認為,這一方面可能是監管部門認為審計機構、評估機構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工作符合執業規范及職業操守。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沒有處理,是因為原告郵儲銀行沒有將其列為被告,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李冬松說。

  上海定達律師事務所肖波律師也對記者表示,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只審查銀行流水,不涉及對基礎租賃關系的實際審核,這可能是其沒有被起訴的原因。

  警示: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

  本案是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又一個標志性案例,證券虛假陳述案已經成為近年來金融案件中高發的一類案件。

  李冬松表示,該案涉及在上交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法律屬性、基礎資產及原始權益人雙重虛假的認定,對ABS市場的規范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他認為,這尤其對原始權益人提出了警示:應嚴格遵守《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范制度,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文件,“確?;A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該案亦體現了法院在保護投資者上的積極態度,在ABS市場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提升有利于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構建更為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李冬松說。

  此外,李冬松表示,從數額上看,各中介機構均承擔了較重的連帶賠償責任,尤其是財務顧問10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教訓慘痛。在判決中,法院嚴格貫徹侵權過錯責任原則,誰過錯責任大、主觀惡性深,誰就應受重罰。該案對市場中的中介機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要履行好真正“看門人”的職責。

  對于中介機構而言,李冬松建議:一是應當堅守職業底線,恪守職業道德,確保中介機構的獨立性;二是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審慎核查,勤勉盡職履責,確認核查范圍覆蓋全面,時刻保持專業人士的職業懷疑、進行專業判斷以確保充分披露,不得抱有僥幸心理;三是在參與項目工作過程中認真做好工作記錄,確保留存工作底稿備查,并且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時刻保持對以往被相關監管部門警示約談機構所存在的問題給予充分重視。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也稱,該案件對于ABS的證券法律屬性認定、基礎資產及原始權益人雙重虛假認定、中介機構過錯形態及相應責任區分、定向專業機構投資者過失考量四項法律和司法實踐尚未明確裁判規則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突破,具有很強的示范效應,將對未來同類案件提供很多有價值的借鑒。

  近年來,證券虛假陳述大案頻現。從2021年全國首例債券虛假陳述集體訴訟五洋債券案,到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1號案“大連機床”債券虛假陳述案,這些案件都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

  多位業內人士稱,有關部門逐步在這些引發廣泛關注的案件中,界定法律法規中未規定或未明確的各種事實和行為,探索落實法條的具體適用方式,創建裁判規則,不斷提升案件審理水平,并反過來促進立法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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